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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钢铁冶金新工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2024年12月09日 16:43  点击:[]

为配合“钢铁冶金新工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及教育部对“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的要求,支持和鼓励实验室成员出高水平的研究论文和成果,特制订以下奖励办法:

一 发表论文论著奖励办法

1. 凡论文署名为:

中文:武汉科技大学 钢铁冶金及资源利用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武汉 430081

英文:Key Laboratory for Ferrous Metallurgy and Resources Utilization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430081, China

均可得到钢铁冶金及资源利用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相应奖励。

2. 发表在Nature和Science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经费50000元;被SCI(光盘)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经费5000元,被SCIE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经费3000元;被EI光盘版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经费1500元,被EI扩展版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经费800元;被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经费1500元;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经费300元。论文奖励经费不重复计算。以上奖励不包括学校奖励的部分。

3. 符合以上要求的论文发表后在我室登记,并附论文全文抽印本或原件一份,经审定后统一进行奖励。

4. 开放基金课题论文的奖励可根据本条例或开放课题管理条例执行,但只能执行其中的一种。

5. 著作(在序中或前言中有“钢铁冶金及资源利用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称):国内外出版的英文学术专著, 奖励经费10000元;出版中文学术著作(包括学术专著和编著)每部奖励经费5000元;译著和教材每部奖励经费2000元。

6. 奖励经费数额计算法:采用先算单位排序、再算作者排序的计算办法。 著作按照作者承担的工作量计算。

单位排序:钢铁冶金及资源利用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排序第一,奖励经费全额发放;排序第二,奖励经费按50%发放;排序第三,奖励经费按20%发放。

论文作者排序:第一作者为本实验室成员,奖励经费全额发给第一作者;第一作者为非本室成员,而第二作者为本室成员,只发全额奖励经费的20%给第二作者;第三作者为本室成员,只发全额奖励经费的10%给第三作者;学生为第一作者的,奖励经费按单位排序计算方法发给指导教师。

7. 所奖励的经费可用于学校财务制度所允许范围内的试验研究费用开支(包括原材料、加工制作、检测化验费等,检测费优先在本实验室检测,本实验室不能检测除外)、以实验室名义参加会议的有关费用、差旅费等。

8. 客座研究人员发表论文同样适用以上奖励办法。

二 发表论文版面费资助办法

1. 凡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且以本实验室作为第一发表单位的,全额报销版面费。

2. 出席由国际学术组织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并作报告,凭正式邀请信及论文复印件(保留存档),对论文第一作者资助经费1000元。

3. 本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研究期间完成属本室资助的成果,并发表用本室署名的文章(本人永久地址以页脚注形式标明),与本室固定成员享受同样的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 专利奖励办法

申请并且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属于武汉科技大学的职务发明,其内容与钢铁冶金及资源利用研究相关,并经实验室认定的专利,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1. 发明专利每项奖励经费1000元。

2. 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经费300元。

3. 奖励经费使用方法同本条例一第7条相同。

四 科技成果获奖奖励办法

1. 经实验室认定,研究内容与钢铁冶金及资源利用研究相关,以武汉科技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报奖,并获国家级及省部级奖励的成果,按奖励额度的50%奖励经费。

2. 经实验室认定,研究内容与钢铁冶金及资源利用研究相关,以武汉科技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国家级及省部级奖励的成果,按奖励额度的30%奖励经费。

3. 对能申请到国际合作项目的本室固定成员,本室将根据情况予以适当的奖励。

4. 奖励经费使用方法同本条例一第7条相同。

五 其他

本奖励条例的最终解释权为钢铁冶金及资源利用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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